电影《黑色协议》被判侵害著作权,赔偿原作者6万元

2023-04-23 来源:飞速影视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林媛媛
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2020年度济南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电影《黑色协议》被判侵害著作权,赔偿原作者6万元


案情摘要
原告亓某创作完成剧本《奇先生》,并于2017年10月11日在国家版权局登记。剧本描述的是父亲奇先生为了给从事艺术的“北漂”儿子奇迹筹钱买婚房,从而走上了自杀骗保之路。
2018年初,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的员工高某、王某与亓某多次接触,在阅读《奇先生》后表示了合作意向,期间亓某曾将剧本发给王某。
音像出版社与亓某草拟了合作合同,但在签约当日,亓某被告知《奇先生》剧本不符合要求,签约取消。
后高某另行委托邵某创作剧本,并提供了故事梗概,要求必须包含父子题材与自杀元素,邵某依照委托创作完成剧本《黑色协议》。
音像出版社以10万元价格受让取得《黑色协议》剧本版权后,与山东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合拍了电影《黑色协议》。
亓某主张,《黑色协议》的核心创意、故事情节、人物设置等都与《奇先生》高度相似,起诉要求音像出版社与影视集团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奇先生》剧本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思维成果,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奇先生》剧本创作完成时间早于《黑色协议》,原告提供的证据也证实被告实际接触了该剧本。
剧本《黑色协议》与涉案作品都是借父亲为儿子买房骗保,来反映买房难的社会现实,两剧本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可以认定具有创作来源关系。电影《黑色协议》系根据侵权剧本《黑色协议》摄制而成的,音像出版社、影视集团作为电影《黑色协议》的出品人,对该电影的创作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其行为侵害了亓某对《奇先生》剧本享有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对文学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和标准进行了充分阐释,对文学作品中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等内容进行“思想”和“表达”的区分具有指导意义。在判断两部长篇幅的文学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单独对某一具体情节和语句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如果两者在人物身份、人物之间交互关系、整体上的情节安排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在某些具体情节排布上存在差异,但是该类差异并不引起涉案作品情节间内在逻辑及情节推演的根本变化,则可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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