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两百零二条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基本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相关案例
2014年1月10日,杨某1、杨某2向应某出具借条,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10日至2015年1月9日。该借条上有杨某3以连带保证人身份签字.因杨某1、杨某2不能按时偿还借款,应某于2015年7月8日起诉杨某1、杨某2还借款,杨某3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杨某3上诉称:本案上诉人的保证期限为6个月,至2015年7月8日届满。而本案的受理时间是2015年7月13日,被上诉人没有在保证期限内要求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上诉人的保证责任已免除。另查明:原审原告应某向原审法院提交起诉状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8日,原审法院向原审原告应某某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8日。法院认为,涉案借条约定的还款日为2015年1月9日,故本案保证期间应自2015年1月10日起计算六个月,即2015年7月10日为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
原审原告应某某于2015年7月8日起诉,应属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杨某3承担保证责任,杨某3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法官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202条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本案中还款日为2015年1月9日,保证期则从2015年1月10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限是六个月则7月10日为保证期的最后一日。因此原告在2015年7月8日起诉,属于在法律规定保证期内,因此杨某3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两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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