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后,我竟然因遗失身份证“被”犯罪了!

2024-01-13 来源:飞速影视
人在家中坐 祸从天上来
张某突然接到公安电话
被告知其名下银行卡涉嫌犯罪
究竟发生了什么?
原来祸起于7年前遗失的身份证
“被”犯罪的张某又该如何
自证“清白”?
且看解放区法院审理的
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张某的身份证不慎丢失,便于2016年2月补办了新身份证。2017年4月,捡到张某身份证的李某到A银行申请借记卡,A银行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确认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后为李某办理了该借记卡。后李某利用这张冒领的借记卡从事犯罪活动,最终该卡被公安机关冻结。因无端涉嫌犯罪,给张某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困扰,张某遂将A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借记卡对应的借记卡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
解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交派出所的证明证实用于开户的身份证已于2016年2月报失申领新的身份证,且经鉴定机构鉴定,A银行提交的《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上的客户手写字迹非张某本人书写。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办理涉案借记卡的人并非张某本人。在银行卡被频繁冒用盗刷的社会环境下,银行作为专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提高银行卡的金融安全性,虽然A银行抗辩其开办涉案借记卡时已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对开户申请人的身份证已经通过联网核查,但没有举证证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是否为申请人本人、申请人与身份证照片是否一致进行核实。A银行作为发卡人存在过错,因此他人冒用张某名义与A银行因涉案借记卡产生的合同关系无效。
法官提醒
丢失的身份证一旦落入不法之徒手中,有可能被冒用,会让自己的财产安全、征信记录等陷入危险境地,甚至“被”犯罪而成为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此提醒,丢失身份证应及时补办并开具补办证明。
捡到他人身份证不能随意使用,应及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否则将面临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标题:《7年后,我竟然因遗失身份证“被”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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