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请求撤销孙子母亲的监护权法院判决驳回

2024-01-13 来源:飞速影视
中新网福建新闻1月11日电(陈莉)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应得到家庭和社会的呵护,成长过程中不仅要有人带,更要有人爱。日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申请人老倪(化名)的申请。
小倪(化名)与玲玲(化名)同居期间生育男孩亮亮(化名)。亮亮出生后不久,玲玲就与小倪分居了。此后,亮亮一直由老倪(化名)和小倪父子俩抚养照顾并承担各项费用。去年小倪因病去世,老倪则独自抚养照顾亮亮。2023年10月,老倪以玲玲长期未对亮亮履行监护职责,且亮亮的户籍跟随小倪,对亮亮今后的学习生活会产生诸多不便为由,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玲玲对亮亮的监护人资格,并请求指定其作为亮亮的监护人。玲玲也同意撤销自己的监护人资格,表示自己经济条件有限,亮亮目前的条件也无需自己抚养,自己只是偶尔通过其亲朋好友间接获悉亮亮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虽然玲玲对老倪的申请不持异议,但小倪死亡后,玲玲不存在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严重侵害亮亮合法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因其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亮亮处于危困状态的情形。同时小玲应对之前的违法行为作出改正,而不是一错再错。
撤销监护人资格应审慎,应本着“不得已而为之”的原则,最终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老倪的申请不予支持。
同时鉴于小玲未能依法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对小玲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遵法守法。小玲在接受教育后表示,以后将尽力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关注亮亮成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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