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弃用后被抢注改为视频网站多家中小企业接连惹上影视版权官司(3)

2023-04-23 来源:飞速影视
记者注意到,在被告委托律师应诉依法维权下,原告影视公司多因证据不足而撤诉。陈先生举例,“我们一个撤诉的案件,是在我们千辛万苦找到证据下,原告才撤诉。大半年时间,北京广州两地跑,筋疲力尽,公司差点都经营不下去了,没心思经营。”陈先生说。
也有被告公司负责人介绍,撤诉是因为双方进行了私下调解,“我们为了不影响公司声誉,想尽快了事,就私下赔偿了几万块钱。”记者也从北京环球百乐公司代理律师处证实了该说法,“经我们手的撤诉案件都是双方和解达成的,对方给一定赔偿后,我们撤诉。”
律师说法
被告举证难、应诉成本高
原告有权维权 不宜从道德层面苛责
“按目前的司法判决情况,无责任抗辩还比较难,被告具有举证义务,需要拿出明显证据证实另有其人经营,法院才会信任;其次,法院即使信任另有他人,被告也可能要承担其他相应责任。”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王琼飞律师认为,此类案件主要涉及到一个核心问题:当域名实施主体与工信部备案主体不一致时,哪一方才是侵权的主体?“对原告权利人而言,只能通过工信部备案信息查询到谁是主体,因此被告举证义务较高。”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董文涛向记者介绍,ICP备案信息是判断网站经营主体的初步证据,权利人发现侵权后,找备案主体是最直接的。而被告需要举证自身并非实际运营主体,任何收入都和这个网站没有关系,如果能够证明,那么当然不能因为曾经是备案主体就把责任归到被告公司。
对于“滥诉”的说法,董律师表示,事实上,类似情形几乎是知识产权领域案件的常态,对于原告公司,很难从道德层面去苛责,权利人针对任何未经许可使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有权利维权,不宜对其进行负面道德评价。
王琼飞律师认为,事件中,如果原告公司主张的相关侵权事实成立,那么原告公司通过法律途径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符合当下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形势。而如果原告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不存在,或者并非被告公司实施的,那么原告通过大量恶意诉讼方式进行所谓的“维权”,不仅仅是“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是对国内良好营商环境的一种破坏。
针对目前被告举证难、应诉成本高的困境,王琼飞律师也呼吁,如果被告公司能提供明显证据表明侵权行为并非其造成,并已对该网站域名失去实际控制力,建议法院能直接让实际侵权人担责,而不牵连到名义上的经营者,才能在结果上最终实现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蔡晓仪 潘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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