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弃用后被抢注改为视频网站,多家中小企业惹上影视版权官司(3)

2023-04-23 来源:飞速影视
记者注意到,在被告委托律师应诉依法维权下,原告影视公司多因证据不足而撤诉。陈先生举例,“我们一个撤诉的案件,是在我们千辛万苦找到证据下,原告才撤诉。大半年时间,北京广州两地跑,筋疲力尽,公司差点都经营不下去了,没心思经营。”陈先生说。
也有被告公司负责人介绍,撤诉是因为双方进行了私下调解,“我们为了不影响公司声誉,想尽快了事,就私下赔偿了几万块钱。”记者也从北京环球百乐公司代理律师处证实了该说法,“经我们手的撤诉案件都是双方和解达成的,对方给一定赔偿后,我们撤诉。”
律师说法
被告举证难、应诉成本高
原告有权维权 不宜从道德层面苛责
“按目前的司法判决情况,无责任抗辩还比较难,被告具有举证义务,需要拿出明显证据证实另有其人经营,法院才会信任;其次,法院即使信任另有他人,被告也可能要承担其他相应责任。”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王琼飞律师认为,此类案件主要涉及到一个核心问题:当域名实施主体与工信部备案主体不一致时,哪一方才是侵权的主体?“对原告权利人而言,只能通过工信部备案信息查询到谁是主体,因此被告举证义务较高。”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董文涛向记者介绍,ICP备案信息是判断网站经营主体的初步证据,权利人发现侵权后,找备案主体是最直接的。而被告需要举证自身并非实际运营主体,任何收入都和这个网站没有关系,如果能够证明,那么当然不能因为曾经是备案主体就把责任归到被告公司。
对于“滥诉”的说法,董律师表示,事实上,类似情形几乎是知识产权领域案件的常态,对于原告公司,很难从道德层面去苛责,权利人针对任何未经许可使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有权利维权,不宜对其进行负面道德评价。
王琼飞律师认为,事件中,如果原告公司主张的相关侵权事实成立,那么原告公司通过法律途径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符合当下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形势。而如果原告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不存在,或者并非被告公司实施的,那么原告通过大量恶意诉讼方式进行所谓的“维权”,不仅仅是“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是对国内良好营商环境的一种破坏。
针对目前被告举证难、应诉成本高的困境,王琼飞律师也呼吁,如果被告公司能提供明显证据表明侵权行为并非其造成,并已对该网站域名失去实际控制力,建议法院能直接让实际侵权人担责,而不牵连到名义上的经营者,才能在结果上最终实现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
(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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