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弃用后被抢注改为视频网站,多家中小企业接连惹上影视版权官司(5)
2023-04-23 来源:飞速影视
【律师说法】
被告举证难、应诉成本高
原告有权维权不宜从道德层面苛责
红星新闻梳理过往司法案例,争议焦点均在于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及工信部ICP备案信息对侵权主体认定的效力。庭审中,原告多认为,应以备案主体身份确定网站经营者。“被告在工信部备过案,对网站有管理义务,即使网站停止服务,被告公司也有注销备案的义务,故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被告胜诉的案例中,法院多认为,备案信息具有推定网站经营者的效力,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由第三方实施了侵权行为。故被告只应依照相关规定承担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责任,而对域名疏于管理维护、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存在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但被告胜诉的案例并不常见。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王琼飞律师向红星新闻解释,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自己并未实施相关侵权行为,存在第三方注册、使用网站并实施了相关侵权行为,本着行为人对其行为自负的原则,名义上对实际行为人的行为后果不承担责任。
“但按目前的司法判决情况,无责任抗辩还比较难,被告具有举证义务,需要拿出明显证据证实另有其人经营,法院才会信任;其次,法院即使信任另有他人,被告也可能要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王琼飞律师认为,此类案件主要涉及到一个核心问题:当域名实施主体与工信部备案主体不一致时,哪一方才是侵权的主体?“对原告权利人而言,只能通过工信部备案信息查询到谁是主体,因此被告举证义务较高。”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董文涛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他向红星新闻介绍,ICP备案信息是判断网站经营主体的初步证据,权利人发现侵权后,找备案主体是最直接的。而被告需要举证自身并非实际运营主体,任何收入都和这个网站没有关系,如果能够证明,那么当然不能因为曾经是备案主体就把责任归到被告公司。
“我们也曾代理过类似一个案件,收集完证据后,发现实际上网站的域名早就不归属被告。这种情况下当然不能把责任归在被告身上,所以这个案子我们采取的是无责任抗辩思路,但目前还未结案。”
对于“滥诉”的说法,董律师表示,事实上,类似上述情形几乎是知识产权领域案件的常态,对于原告公司,很难从道德层面去苛责,权利人针对任何未经许可使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有权利维权,不宜对其进行负面道德评价。“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是创新程度不断提高的必经阶段——诉讼可以大幅提高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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