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天地与盗墓江湖(2)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考古天地与盗墓江湖


在采取行为针对性上的不同,是考古和盗掘又一重大区别。按文保法规定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考古决不会去主动发掘一座有保护而完整的古墓(如秦皇陵),哪怕现时科研课题急需有证据证明该古墓内的文物,遑论其经济价值;另一种情况就是发现某古墓已被盗掘或者偶然发现受损难以复原或者工程建设所需抢救性发掘(如三峡工程)。在此意义上,无端挖人祖坟的考古是不存在的;相反在抢救性发掘中,考古在某种意义上是积阴德。
相反地,盗掘在上述因素考量方面统统抛到九霄云外,于是主动寻找未开封挖掘过的古墓,基本不吃回头草,也基本不问津捷足先登者光顾过古墓——当然对老谋深算的倒斗人来说可能有例外。盗掘者唯利是图,效率才是他们的生命,所以手段无所不用其极,除了常见的用简单工具破坏性挖掘外,更有如东陵大盗般有组织的大规模武装暴力盗墓者,历史上的摸金校尉雅号之来源即为明证。他们是不会如前者温文尔雅地拿着小刀小刷慢条斯理地清理十天半月甚至几十年。
为了利润及其兑现,效率是盗掘者的重要追求目标,无疑效率越高越安全。自然对付盗墓的成效性也是如此与效率成正比。仅此而已。在考古发掘上,效率在考古工作者眼里应当是退居很次的位置了,也许考古发掘工作管理需要,文保法及其条例才有相关发掘计划、结项报告、发掘报告等时效性要求,我想这仅是行政管理层面必要,无关于该专业本身科学性要求。参观过临潼秦俑博物馆后就知道,自四十年多前当地老农一锄头发现之日起,当时就开始并继续,现在和将来仍然继续发掘,并没有也不可能限定时间表。
最后,各行有各道。考古是光明正大的合法行为,为免权力(权利)滥用,自然有规范进行规制,这就是文保法及其条例等规定。此前要先立前提条件:建立常备力量(考古总队、研究院所之类,条件见文保法条例第二十条)以备不时之需;赋予其专属特权,合法垄断考古发掘。同时,赋予社会大众发现报告及报请组织调查、勘探、保护的义务。接下来就进入了法定的考古发掘流程: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甚至国务院批准(批准前征求听取专家意见),发掘计划实施,提交结项报告,提交发掘报告,移交文物予文物收藏单位。落实发掘计划的环节有:生产中发现,保护现场,报告政府部门,一般24小时到场,7日内(重要发现则15日)出处理意见,组织考古力量发掘,完成日起30日提交结项报告,此后3年内提交发掘报告,此后半年内移交发现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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