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自助储物柜中失物,超市应赔偿顾客相应损失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要点
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顾客存放超市自助储物柜中物品丢失造成的损失,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张某前往超市购物时,将随身携带的包存进超市入口处的自助储物柜中。购物结账后,张某取包时发现,自动存储柜已被打开,其包内手机、现金与身份证、购物卡均丢失, 损失9000 余元。
法院观点
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 条第1 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入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超市经营者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有效措施,来保障消费者寄存于储物柜中财物安全,使消费者接受服务
同时,无后顾之忧,不必担心自己财物被窃。此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超市经营者不得以告知、免责等方式损害消费者这一权利。
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 条第1 款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入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故经营者对其向消费者所提供储物柜等寄放物品场所,应采取必要、合理措施,如采取安排专入巡逻、值班等方式,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此亦系与消费者所享有安全保障权相对应的,系消费者财产权利得以保障依据。经营者不得以增加成本或开支为由,不履行此项义务。消费者财物失窃,只要排除消费者与第三者联合恶意所为,其他无论何种原因和方式,凡是发生在超市内的,超市经营者均应对此负相应责任。
③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入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对于在其内购物的顾客,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该项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超市对张某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应保障其在购物时入身与财产安全,违反此项义务,应承担责任,赔偿张某损失。张某未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主观上亦有一定过失。

超市自助储物柜中失物,超市应赔偿顾客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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