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原则探析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本文转自:深圳特区报
编者按:
“避风港原则”来源于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其基本内涵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在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如果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故“避风港规则”又称为“通知 删除”规则。基于版权识别和保护技术还未赶上网络传播技术的现状,为了确保内容和信息的快速有效传递,“避风港原则”是平衡权利人、使用者、网络平台方、受众等各方利益的一个权宜之计。本期文萃对不同学者关于“避风港原则”的研究进行了汇编,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这一主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避风港原则不能成为平台的天然避风港
郭浩地在《南海法学》2022年2月第1期《论影视再创作视频演绎侵权及规制》一文中认为,随着网络信息碎片化程度的加深,电影与电视剧解说、概要(短)视频在各(短)视频平台兴起,其镜头、配乐等经视频博主的剪辑,被用于视频再创作,形成演绎作品。该类作品及行为涉嫌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且存在较大的监管难度。通过理论与立法层面的讨论,得出该类作品为演绎侵权作品的结论。演绎侵权的侵权方式呈现出的数类特征以及避风港原则的天然缺陷,致使依照传统侵权责任法的“事后追责”方式实施难度大、无法根除该类现象,需要依赖于事前审查的措施,且避风港原则不能成为平台的天然避风港。从对避风港原则的解释出发,得出平台应当担负起知识产权审查的义务的结论。事前审查的方式是立足于平台行业责任的综合化举措,从根本上讲是国内著作权保护环境的优化。
细化短视频平台主观过错标准
费艳颖、田杨在《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短视频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一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短视频产业的迅猛发展,短视频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相继爆发。认定短视频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为“知道”或者“应知”,客观要件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起教唆或帮助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引入的避风港原则成为短视频平台豁免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在对短视频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进行认定时,存在主观过错标准适用不一致、义务与责任规范不明确、平台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的困境。为此,应当细化短视频平台主观过错标准适用步骤,明确平台的注意义务与管理职责,完善平台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为司法实践处理短视频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案件提供更为明确完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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