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最大的罪恶并非出自法律本身或其规则,而是来自某些人……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法律中最大的罪恶并非出自法律本身或其规则,而是来自某些人……


正如霍姆斯所说,“法律人不仅仅是法律科学的传播者,而且是可以根据任何给定的事实、使用复杂的和灵活的工具达到不同的结果的人。”


罗斯科·庞德教授撰写的《法哲学导论》第三章名为“法律适用”,其开宗明义地指出:“依法裁决争议涉及三个步骤:(1)找法,即在现行法律体系的诸多法律规则中寻找所要适用的法律,或者在没有可资适用的法律时,根据现行法律体系以某种方式提供的素材创造一个规则(不管是否就此为今后的案件确立一个规则);(2)对所选定或者确定的规则进行解释,即根据立法意图或者指向的范围,决定其含义;(3)将如此找到和解释的法律适用于争议。”很显然,我们日常的法律适用也无非是由这三个步骤组成的,可以称为法律适用三部曲。当然,复杂的法律适用则呈现出各个步骤之间的相互交织。娴熟地或者高质量地适用法律,必须掌握好找法与释法的方法。
法律方法是获取法律答案的过程和路径。法律方法之所以重要,乃是因为法律适用绝非易事,在审理案件中法律规范常常不是手到擒来,法律适用常常是左右为难或者绞尽脑汁的活动,甚至有时还变幻莫测。
就高质量或者高层次的法律适用而言,它既需要学养丰厚和逻辑缜密,又需要经验丰富和洞明世事;既需要必要的墨守成规、循规蹈矩和按部就班,又需要不拘一格、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既需要勇于和善于打破理论和实践的教条,又需要恪守法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警惕反复无常。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亦如赞恩所说:“法案的颁布援引,涉及的一般公众政策,抽象的正义要求,与既存规则的冲突之处,所有严格解释或自由解释的理由,用于解释的所有各种法律规则都要摆在桌面上,反复进行辩论、权衡和检验,最后的审议则由经验丰富、训练有素的法官进行。”
的确,训练有素、法学修养深厚和谙熟法律方法的人的因素在法律实施中更为重要。正如赞恩所说:“如果审视一番法律领域,我们就会发现,法律中最大的罪恶并非出自法律本身或其规则,而是来自参与到法律施行当中的那些人。优秀的法官和称职的律师可以使制度的灵活性和通融性得以完善。即便有最好的制度,如果法官和律师的素质与水平跟不上,那也只会招致抱怨。虽然我们的私法制度很不完善,但一般的诉讼结果还是能够实现正义,这是因为,一般而言上诉法院的法官还是非常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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