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宝兄弟”起诉“老天宝兄弟”,判决结果来了!(2)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双方商标的情况如下:
原告的商标:
原告于2016年注册了第17482674号商标“天宝兄弟”,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截止)。
被告的商标:
何某于2021年从他人处受让了第31335386号商标“天宝兄弟”,核定使用服务为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
【法理分析】
原告商标注册及使用均在先,而被告何某受让的商标在后,且核定使用范围限于第35类,不包括饭店、餐馆服务。
被告的经营范围均为餐饮服务, 其辩称企业字号中的“天宝兄弟”系合理使用了其受让的商标文字“天宝兄弟”的理由不成立。
行为人注册登记企业时,在他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的经营领域内,将与自己核定使用范围严重不符的商标中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本身就不是对自己商标的正当、合理使用。尽管商标权利人可以其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但是必须合理避让他人在先的商标,否则就会落入他人权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本案被告商标与原告商标文字相同,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也相同。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有义务尊重原告的在先权利,在其经营活动中注意规避,保持与原告的差距,以避免社会公众产生混淆。
另外,被告字号中“老”字位于文字“天宝兄弟”之前, 文字“老”的基本释义包括“很久以前就存在(跟新相对)”“原来的”。由此可见,被告意图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经营时间较长,系原来的“天宝兄弟”餐饮品牌。
【法院判决】
被告在公司企业字号上主观上明显具有造成混淆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被告仅注册尚未开展经营活动,除在公司企业名字上有“天宝兄弟”外,并没有其他方面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对被告注册含有“天宝兄弟”字号公司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其尚未实际开业经营以获利,原告亦无经济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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