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玩具枪引发的枪支犯罪案件这究竟是玩具还是枪(5)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量刑各异
近年,对玩具商贩涉枪案件的办理,不同地区差别很大。
周玉忠当初为景安朋辩护时指出了一点——涉案玩具枪的生产地广东汕头地区法院,对于涉案数量大的生产者,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极轻刑罚。“获利最大的生产者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而销售的却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2012年,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曾对两起玩具商贩“涉枪案”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其中一对夫妇在农贸市场摆摊卖玩具,有18支玩具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被认定为枪支。这起案件与景安朋、李秀兰一案类似。
当时,大兴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接受采访时表示,认定玩具枪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只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之一,行为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分析其主观罪过,正所谓“无犯意即无犯罪”。从这对夫妇购进和销售枪状物的场所、价格、枪状物的外观等来看,都难以认定二人明知这些枪状物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2016年10月12日晚,51岁的天津人赵春华在摆气球射击摊位时被警方抓获。现场共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后经鉴定6支为枪支。2016年12月27日,她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天津大妈摆气球射击摊”获刑,曾引起社会较大关注,后来,赵春华被改判三年、缓刑三年。
两高新批复
景安朋、李秀兰获刑近4年后,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此举的一个背景是,近年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指出,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014年,仿真枪商人黄启明因非法买卖枪支罪在济南被判刑15年。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施行后,黄启明获得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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