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将老夫子漫画形象注册商标并用于特许经营等行为被认定侵权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李松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老夫子”系列漫画是一部风靡华人世界并有深远影响的美术作品,上世纪90年代就在我国公开出版发行,“老夫子”漫画形象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本案原告取得了“老夫子”美术作品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而被告早在2009年就利用“老夫子”形象的知名度,在相关领域以“老夫子”头像图案注册了商标,并将涉案商标用于特许经营和网站及产品上,侵权时间长、侵权范围广,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涉案商标已过商标异议及无效宣告请求期限的情况下,法院通过认定被告的“老夫子”注册商标与“老夫子”美术作品在人物构成、五官构造、面部表情、人物神韵等方面无实质性差异,从而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老夫子”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既有效制止了这种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也通过民事诉讼有力维护了原告相关合法权利。
同时,对于获得特许经营并支付相应对价的被许可使用人,在其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特许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判令其停止侵权,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 刘圣林 王冠宇

擅将老夫子漫画形象注册商标并用于特许经营等行为被认定侵权


裁判文书摘要
裁判文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民初1947号
当事人
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222号楼B1305室。
法定代表人:林静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五台山路648号楼4单元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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