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2011年安徽14岁摧花狂魔落网记(3)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在看到朱某确实离开后,两名女孩便挣脱了束缚随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接到报案后警方便开始对此案进行调查。但朱某每做一次案便会换一个地方,而且城中村的监控布置得并不到位,于是便让他逃脱了两次。22日,掌握朱某作案习惯后,在其再次准备作案时警方便将其抓捕归案,安徽14岁摧花狂魔朱某落网。

案例回顾:2011年安徽14岁摧花狂魔落网记


《刑法》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朱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用溜门撬锁等方式潜入他人住所,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受害人发现后依旧没有放弃作案,而是选择将受害人控制后,继续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他便构成了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的情节,且作案多次,犯罪恶意深,对社会危害性大,应当对其予以严惩。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某为满足其个人私欲,在将受害人控制后,再以水果刀等凶器对受害人进行威胁和恐吓,使得受害人陷入不敢反抗的情绪中,难以对自己的安全尽到保护作用。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利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对受害人实施不法侵犯,那么他的行为便构成QJ罪。

案例回顾:2011年安徽14岁摧花狂魔落网记


《刑法》第十七条,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QJ、抢劫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事发时,朱某已满14周岁,且他所作所为均为暴力犯罪行为,且作案多次,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为自己的错误承担应有的后果。
(图片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搬运、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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