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中院:劳荣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来啦!近4万字详细版(17)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三)证明本起事实中抢劫所得财物及流向的证据
第一组 书证及鉴定意见
1.1997年10月10日城市信用社活期储蓄取款凭条一张,证明:1997年10月10日,户名为刘X清账号7100006XXX的账户被支取人民币25750元。
2.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1月15日出具的“(洪)公(司)鉴(文检)字[2020]001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送检的《城市信用社活期储蓄取款凭条》上手写字迹与劳荣枝笔迹样本是同一人所写。即从刘X清存折中取款25750元的取款凭条上签名系劳荣枝所写。
经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劳荣枝对上述鉴定意见无异议。
第二组 证人证言
证人李X新(梁X春朋友)的证言,证明:其7月份给了梁X春3000元人民币,并曾送过梁一部手机(型号GH388,价值3700多港币,是其从香港带回)。8月份,给了梁X春2000元人民币和一块女式欧米茄手表,价值12000多元人民币。9月份给了她600美元。
第三组 同案人及被告的供述与辩解
1.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证明:其做完这一切后,从两人手上拿走两块手表,其中一块是欧米茄牌,带钻石,另外一块是雷达牌。还有一部手机,两部传呼机,然后关门离开现场。
2.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证明:其到银行取了刘X清存折里的两、三万块钱,其还拿了一部手机,法子英也拿了一部手机,这是刘X清或者坐台小姐中另外一个人的。其和法子英逃到合肥,就把这两部手机扔了,怕会被追踪到其和法子英的行踪。法子英还把梁X春的欧米茄手表(购买时的价格在两万多元)抢走了,法子英后来在广州把这块手表卖掉了,好像卖了几千块钱。
庭审中,被告人劳荣枝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中的书证、同案人法子英和劳荣枝的供述均无异议;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抢劫数额需要经过鉴定才能认定。
本院综合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意见,作如下认证:1.上列第一组和第三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2.对于第二组证人证言,结合书证、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和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可以认定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抢劫现金25750余元、手机两部、欧米茄手表一块的事实,上述证据内容来源合法、真实,能够相互印证。
第三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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