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中院:劳荣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来啦!近4万字详细版(26)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11.证人陈X发(X小学X楼207住户)的证言,证明:其晨练回来,站在楼下105小店的对面,看见有两个人抬一个冰柜从东边的路口进来。冰柜大约有一米多长,半米宽左右,是深绿色的,而且是旧冰柜。冰柜抬到了隔壁那个死了人的楼梯口。
12.证人陈甲(三九天都娱乐城前堂经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曾有一名叫做沈凌秋的小姐在三九天都娱乐城上班,她有一个传呼 1271151XXX。经辨认,陈甲辨认出劳荣枝即沈凌秋。
13.证人唐X峰(三九天都夜总会娱乐部经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劳荣枝化名沈凌秋于1999年7月15日左右到三九天都夜总会坐台,7月21日离开。她身高大概1.65米左右,长发披肩,眉毛较浓,脸盘较大,下巴有点尖,高鼻梁,嘴较大,厚嘴唇。她是自己找过来的,当时是前堂经理陈甲接待。经辨认,唐X峰辨认出劳荣枝即沈凌秋。
14.证人张X珍(殷X华母亲)证言,证明:殷X华的头部三周岁时被铁耙打到,有一个伤口,开口有10cm左右。
第四组 鉴定意见
1.合肥市公安局于1999年8月1日出具的“合公(99)刑鉴(法)字第(0850)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①被害人殷X华尸表检验:颜面组织腐败变色,角膜混浊。头颅左顶部-6.2×1.5cm创洞。白布条从后枕部绕至前额2圈,于额前打一死结,颈部白布条铁丝各绕1圈,铁丝在颈左侧由老虎钳钳紧,布条缠绕老虎钳前端并于颈左侧打一死结。②被害人陆X明尸表检验:头颅与躯干在第2颈椎上缘完全分离,骨骼颈椎上可见切割痕,左颧部外侧1.9×0.2cm创,前胸偏左侧第2、3肋间见2.8×1cm创,左肩前方4×2.5cm皮肤擦挫伤,左腋窝下4×2.4cm创,右腋窝下5×0.9cm创。后背部17处密集分布,最大创4.5×1cm,最小创1.8×0.5cm,右上肢肘关节上方-6×2.2cm创,此创上方一水平状3.2×0.4cm皮肤裂伤,右手掌2.3×2.6cm皮肤缺损③殷X华系勒颈窒息死亡,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五天左右(即7月24日左右)。
④无名男尸系左侧颈总动脉、右侧头臂干和肺脏刺破急性大失血死亡并头颅躯干分离。
2.合肥市公安局于1999年8月20日出具的“合公(法)技字[1999]940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明:现场提取的单刃扁刀上未检出人血。冰箱内尸体(无名男性)为A型血。现场厨房东墙、北墙上均检出A型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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