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理性罪犯”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主观心理说是一种比较古老的标准,但人的心理有时很难判断,很多时候都要取决于犯罪人的口供,比如行为人担心被捕而放弃,这到底是受到强迫性心理的阻碍还是在进行机遇和风险的权衡,这并不好判断。
上文中的生理期案、钟点工案和硫酸案,心理学理论也很难做出判断。规范回转说也有缺点,它最大的问题在于“理性罪犯”这个标准本身也很不确定,很难找到“典型”的罪犯。
虽然如此,但它比心理学标准的明确性要更胜一筹。
人的心理状态是很难知晓的,就以“生理期案”为例,行为人的放弃处于何种心理状态,是恶心厌恶,还是担心害怕,甚或怜悯,这其实很难认定,在很多时候,还是必须借助司法人员的规范判断。
另外,中止的一个重要理论根据是刑罚目的,根据刑罚目的理论,在行为人通过中止表现出自己并不具有很强的犯罪意志和自己已经回归到尊重法律的状态之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就都失去了意义,因此,法律应该放弃对尚未既遂的行为进行制裁。
无论出于阻止行为人将来的犯罪,还是为了对其他人进行威吓,或者为了重新建立被损害的法律秩序,对中止者进行惩罚都没有必要。
显然,规范回转说所主张的从犯罪“回转”和对“合法性的回归”正是这种刑罚目的理论的体现。因此,对于中止的自动性,可以结合主观心理说和规范回转说。
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出于自愿的心理放弃犯罪,才可成立中止,而这种自愿的心理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而是具有规范评价的事实,只有当这种心理实施体现了向合法秩序的回归,才可认定为自愿放弃。
这其实是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事实进行规范评价,在这种规范评价中,只有从规范上看,行为人具有向“合法性回归”的决心,才能成立中止。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