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巴第王国的历史沿革(4)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七)西欧农奴制是西欧封建社会中一种依附农民的经济地位、法律身份等的综合制度,它建立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农奴对封建主人身依附关系的基础之上。农奴一词源自罗马人对奴隶的称呼,是人身属于主人的农业劳动者,社会地位极为低下,受到封建主多方面的剥削和奴役。农奴世代耕种庄园的份地,但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为了使用土地还必须为封建主服沉重的劳役,一般每周3天耕作领主的自营地。农奴可以结婚,有自己的家庭且经济独立,可以维持本身的再生产。从法律地位看农奴是不自由人,人身属于主人且世代相传。农奴的生命得到保障,主人不能随便将其杀害,但可以买卖、转让、交换或赠送他人,实际上买卖农奴的情况并不很多。农奴要负担作为人身不自由标志的捐税,如结婚税(理论上认为当农奴和别的庄园或比自己身份高的人结婚时交纳)、财产继承税(意味着农奴的财产属于主人)和人头税(源于农奴外出庄园谋生要得到主人允许)等。
农奴在法律上和主人没有平等地位,他们归主人审判,但无权控告主人,国家法庭也不受理农奴案件。农奴不得服军役,也不得担任教职。
(八)封建主将土地以份地的方式分给农民,把他们世代束缚在土地上。这些农民为获得份地的使用权受到封建主的各种剥削和奴役,成为依附于封建领主的农奴。农奴被迫为领主提供沉重的劳役,通常每周为他们耕作自营地或服其他杂役两三天,还要交纳实物或货币地租。农奴在法律上不是自由人,他们要向主人交纳人头税、结婚税、财产继承税等,领主则可以对其进行买卖、交换和转赠,但农奴的地位优于奴隶。农奴有自己的独立经济和生产工具,如除了份地外还有归个人使用的宅院地和菜地。农奴可以结婚,拥有自己的家庭。有某些有限的人身权利,如法律规定不能任意杀死农奴。劳动的一小部分成果可由自己支配,劳动的兴趣比奴隶要高。农奴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劳动者,但在领主超经济的强制手段下他们的社会地位低下,所受压迫最重。
(九)法国的农奴制形成于10~11世纪,古代的奴隶和隶农的后代以及后来的自由农民等都有转化为农奴的。英国农奴制的形成则以12世纪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排斥农奴于国家法律保护之外为标志。13世纪西欧各国形成农奴制的法学理论。由于受罗马法的影响这些理论大都以罗马有关奴隶的法律说明农奴的地位。。因农奴的实际地位多由各地习惯法规定存在着很大差异,遂使如何确定统一的农奴标志有不少分歧意见。晚近西欧学者对农奴的标志,农奴制的形成及演变等也有争论。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商品货币关系的影响,一些地区的农奴逐渐积得金钱,赎回与人身有关的义务获得自由。也有一些农奴通过逃亡与垦荒等途径得到自由。但从13世纪起又出现封建主通过扩大劳役地租剥削,把一些农民再变为农奴的趋向。由于经济情况变化和农奴的不断斗争,至15世纪末除个别情况外西欧大多数农奴获得自由,而且在商品货币关系和农奴起义的冲击下农奴制最终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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