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应在24小时内鉴定伤情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案件回放】
2019年9月,安徽省宿州市高某不服宿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应在24小时内鉴定伤情


原告高某诉称,2019年3月,第三人孟某在家中用木棍殴打原告,致原告浑身是伤并晕厥,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第二天,原告从医院被带回家中并被非法拘禁达6天,期间第三人限制原告自由,每天继续殴打原告,拍原告裸照,用菜刀及水果刀威胁原告,威胁要杀原告父母及家人。
4月1日,原告乘第三人不备拨110报警,民警到场后,原告要求立案、验伤。4月10日,被告才安排原告去验伤。因受伤后被告未及时收集与保存有效证据且拖延了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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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2019年4月1日受理,至2019年7月17日送达给原告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108日,其中对原告的鉴定自受理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不予受理的时间为65日,不计入办案期限之内,被告批准延长办案期限30日,被告办案期限为108日-65日=43日,未超过办案期限60日的规定。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判决:撤销案涉判决书;确认被上诉人某公安分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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