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案分析:帮助他人购买毒品能否认定为贩卖毒品罪(2)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第三,邓某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的正犯而非共犯中的帮助犯。本案中,邓某与上家梁某事先并无意思联络,没有贩卖毒品的共同故意。在具体的毒品交易过程中,对于梁某而言,邓某仍只是一个单纯的毒品购买者,其行为也没超出购买的一般范围,主观上也没有形成帮助梁某贩卖的目的。因此,邓某的行为不属于在苏某和梁某中起撮合作用的居间介绍,不成立上家梁某贩卖毒品的帮助犯,而是单独成立贩卖毒品罪。
最后,对于邓某的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有利于防止实务中零包贩毒分子作为出罪的辩解。一直以来,我国对毒品犯罪均呈高压打击态势,刑法对走私、贩卖毒品类犯罪设置了较为严苛的法定刑,且现实中很多吸毒者受到公安机关的管控,很难轻易买到毒品,贩毒者出于安全考虑,也不愿将毒品随便出售给陌生人,于是代购毒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由于《武汉会议纪要》未对“交通、食宿等必要的开销”作出明确解释,司法实践中很难对此加以准确认定。而代购毒品往往存在于零包贩毒中,毒品数量较少且金额往往亦不会太高,贩毒人员可轻易将牟利钱款辩解为交通、食宿等费用,这就导致行为人提出代购未牟利辩解后难以查证,因此极易成为零包贩毒人员逃避法律惩处的利器,也严重挤压了对零包贩毒人员的打压空间,不符合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形势政策。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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