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顿箴言录:自由(2)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对于上述情形,除了能从宗教上找到理由进行反驳外,在别的领域找不到理由来回击上述论点。如果幸福是群体生活的目标的话,那么,自由便是多余的了。因为自由并不一定使人幸福。自由是存在于幸福之外的其他世界的东西,它是一种义务的范畴,而非权利的范畴。它要求为了实现一种超现世生活的目标而付出痛苦、牺牲。如果没有这样的目标,那么,也就没有任何其他目标值得付出牺牲的代价。
自由是义务的存在状态,是良知的守护者。自由与良知相伴而生,相伴而长。
自由之核心的和最高的目标就是良知的统治。宗教只是在17世纪产生过这种良知的统治力量——就像它曾在19世纪30年代拯救过奴隶制一样。
自由与道德:总有一些人千方百计地割裂二者的关系,企图把自由奠基于权利和快乐的领域而不是奠基于义务的领域。始终如一地坚持二者的一致性吧!自由是良知的统治得以成长的条件。自由就是让良知来指导我们的行为,自由就是良知的主宰。
自由与国家
自由作为一种理念而存在——作为一种人们所安享的状态而存在——作为一种客观的安全感而存在。
自由根源于、存在于免遭国家权力任意干涉的私人内部领域之中。对良知的尊重与敬畏是所有公民自由的萌芽,也是基督教用以促进自由的方法。这也就是为什么说在欧洲,自由萌生于教会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对立之中。
自由乃至高无上之法律。它只受更大的自由的限制。
没有任何与个体私人目标相对立的公共目标值得以牺牲个体灵魂和精神的代价去换取。相反,习以为常的原则应该是个体利益优先于无所不包的国家利益才对。因此,整体的权力同自由之间的相安无事片刻也难以达成——这就是说,屈从者的良知和按照其他原则行事是最可耻的事情。
自由是意志和法律之间的和谐。
自由在政治生活中表现为不依附于各种利益、各种狂热激情、各种偏见或各个阶级的一种状态。
没有安全保障,自由就等于零。
一种权利可以被放弃——但义务却不能。因此,自由作为一种权利比作为一种义务更缺少安全性。
自由要求具有牺牲精神。它假定事物存在着众多的可能性状态——这就要求在相互竞争的众多利益之间要相互作出妥协和牺牲部分利益。
要求更多的权威去保护少数,抗衡多数,或保护弱者,抗衡强者,这与自由不相抵触,但是却与自由得以产生的条件相抵触。
自由的试金石就是身处弱势的少数人所享有的地位和安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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