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陕西检方受理审查逮捕案件71件127人(3)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第五个案例:“永寿槐花蜜”地理标志产品检察保护案。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本地没有蜂蜜生产企业获准使用“永寿槐花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但市面上却存在包装上印有该专用标志的蜂蜜产品,遂依法开展调查核实。针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推广使用不充分,出现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等问题,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管机制。同时积极构建“检察 行政 企业”模式,形成地理标志保护合力。
第六个案例:“孟家原桃”地理标志和“孟姜红”注册商标检察保护案。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对“孟家原桃”品牌宣传、地理标志推广工作不到位,质量控制追溯体系未建立,对地理标志使用人疏于监督管理等问题,同时调查发现市场上存在假冒产品行为。检察机关遂向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主管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全部采纳并采取积极措施推动保护该农产品地理标志,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第七个案例:地理标志农产品周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地理标志的独特产地造就了产品的特定品质,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离不开保护产地周边的生态环境。检察机关深度融合知识产权和生态环境检察职能,对履职过程中发现的“灞桥樱桃”“灞桥葡萄”地理标志农产品原产地上的大量建筑垃圾及水源地附近固体废物违规堆放问题,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根据各自职责对破坏地理标志农产品原产地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同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打击销售伪劣农药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残快速检测,完成灌溉水源治理,多措并举改善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环境,全面提升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
第八个案例:“田薯叔”注册商标检察保护案。本案是检察机关靠前提供检察服务,将检察履职融入服务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结合地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优势,以涉农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主动为辖区农村合作社、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法治体检”。在履职中发现村集体企业的注册商标被他人注册侵权后,依法指导该企业与侵权人外省某食品公司进行沟通,开展息诉罢访,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帮助企业以最小的成本实现了对商标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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