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墉追案》:四品知府把二品布政使给抓了,这种情况靠谱吗?(2)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自雍正以后,各省布政使、按察使几乎都被授予了密折上奏的特权,布政使作为皇帝特简的地方大员,尤其在没有总督的省份,肩负着监督巡抚的重任。也正是有了皇帝赋予的密折上奏权,所以巡抚对布政使也得礼让三分。
东昌府知府与山东布政使属于绝对的上下级关系,从行政等级而言,知府与布政使中间还隔着道员、按察使,品级也差了四级。每逢朝廷大计之年,布政使要对该省的所有官员进行书面考核,然后提交巡抚。换言之,布政使手里同样也握有考核大权,该省的所有官员的命运前程也都得仰仗布政使。
从司法角度来讲,知府手里的司法权极其有限,就是布政使和巡抚、总督在法律层面也没有被赋予太多的司法权。按《大清律例》,各省的督抚大员们不能决定罪犯的生死,徒刑以上者皆要上报刑部。
各省的府、州、县只有侦查、缉捕、审讯的权力,没有司法审判权。案件一经审定,要报按察使衙门备案,然后交给督抚衙门,最终上报刑部,如果是死刑犯,还要通过三法司秋审最终定罪。至于罪犯是生还是死,则由皇帝在朝审的过程中进行勾决,即普天之下只有皇帝一人才有生杀予夺之权。
对于官犯《大清律例》同样也要规定,凡官员犯贪污、渎职、不法之事,则有上级衙门予以拘捕审讯。当然中间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即得到皇帝和刑部的批准。
换言之,在没有朝廷公文的情况下,知府不能拘捕知县、巡抚不能拘捕知府,除非是特殊事件,诸如造反、谋逆等十恶不赦之重罪。显然,《刘墉追案》中的布政使臧海坤所犯下的是侵吞赈灾钱款,属贪污罪,不在十恶不赦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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