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在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时代,信息网络也是社会公众自由活动的公共场所,与现实公共场所具有相同性质。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达到起哄闹事标准的,属于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构成需要具备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特定后果,这一后果的认定需要从信息内容、传播途径、受众人数、社会关注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

在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一、网络是社会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公共场所,在网络空间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属于在公共场所实施违法行为。


随着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成为社会公众重要的信息获取平台和交流工具,虽然没有特定的实物载体,但具有特定的网络空间范围,承载了社会公众重要的工作、学习、生活等社会功能,具备了与有形公共场所同等的性质和功能。
人们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推销产品等行为可以产生现实的后果,而且,网络上实施的不法行为会在现实生活中出现法益侵害性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相当于确认了信息网络可以成为实施寻衅滋事的公共场所。

在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二、在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达到起哄闹事标准的,属于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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