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的“以洋治洋”是如何出卖国家主权,领事裁判权就是明证(2)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鸦片战争形势图
《南京条约》的签订使得中国的国门大开,更多外国人随着经济的交流来到中国,不断融入中国社会。但是中外交融给当时的中国社会造成了不小的影响。中国人和外国人在生活上产生的矛盾愈发严重,民刑事件层出不穷。中国官府对此的态度是让其自行调解,不愿过问。这样不管不顾的态度导致了中国人和外国人的冲突得不到妥善解决,造成双方都深受其害。
中英双方签署《南京条约》
在英国的强烈要求下,官厅才开始理问。但在法律的处理上,中外又产生了不同的差别。对于外国人而言,中国“以命抵命”的刑罚对于外国人而言过重,而且在审判手续上有些不太高明。于是在《南京条约》中就通过“领事裁判权”中提出“治外法权”的概念。领事裁判权或者说“治外法权”指的是一国国民说,就是外国人在中国犯了法应该执行的是本国的法律,而不是交予中国官府审判。也就是说,外国人在中国犯了法应该执行的是本国的法律,而不是交予中国官府审判。在这样的条件下,在华的外国人只用遵循其本国法律即可,即使犯法者也只能交由该国驻华大使馆进行处理。
英国人在《南京条约》中提出这个条件其实是为了维护英国人在华的利益,让英国人在中国法律面前拥有了“黄马褂”。但是当时法律思想较为滞后的中国人却认为,“治外法权”的提出就是让外国人遵守自己的法律,能够起到“自我管理”的作用。这样对于官府而言无疑是最好的事。条约这一签订,使得官府在解决中、外国人冲突之时能够在解决自自己人矛盾的同时,减少对外国事务的参与,不掺和“外夷之事”,好保留天朝上国法治森严、法理有序的“颜面”。这样“以洋治洋”的方式,真是官府求之不得的治理“好方法”。于是在丧权的条约上没讨价还价多久就答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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