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客观题——「徐光华」刑法考前几页纸!(10)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1.甲目睹了乙抢劫的行为,因此作为证人被公安机关询问。不过,甲在作证的时候,想借此机会栽赃自己的情敌丙,于是对警察谎称自己目睹了丙指挥乙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本来甲以为自己在说谎,结果公安机关最后查明,乙的抢劫行为确实是受到了丙的指使,根据客观说观点,甲的行为不成立伪证罪。
2.甲在拖欠乙借款127万元的情况下,为达到转移资产、逃避履行其他合法债务的目的,与乙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借条、制造虚假银行账户转账记录等方式,将债权债务数额提高至350万元,并由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清偿债务350万元。甲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3.犯罪人甲犯罪后藏匿于外地,打电话嘱咐朋友乙向犯罪人妻子提供金钱,使犯罪人安心逃匿的,乙不成立窝藏罪。
4.甲想杀人,乙答应“在甲杀人之后帮助甲逃往外地”,甲杀人后,乙帮助甲办理假身份证件使甲逃往外地的,对乙应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而不能认定为窝藏、包庇罪。
考点六:贪污贿赂罪
1.某国有公司保险柜需要同时使用钥匙与密码才能打开,而钥匙与密码由甲、乙二人分别掌握,甲利用自己掌握的钥匙并猜中密码取得保险柜中的现金的,或者乙利用自己掌握的密码和私自配制的钥匙取得保险柜中的现金的,皆可以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成立贪污罪。
2.某机关干部没有出差,却谎称自己出差开会将子女外出旅游的收据向本单位报销差旅费,该领导之所以能够报销差旅费,是因为他在机关担任某种职务,但是他并没有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权力或职务。即该领导干部只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实施了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3.国有公司会计甲,为了帮助B银行工作人员乙完成存款任务,擅自将公款从A银行转入B银行,户名依然为国有公司的,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4.司法解释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甲第一次挪用公款5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四个月后第二次挪用公款6万元归还了第一次的5万元。三个月后案发。认定甲挪用公款的数额应为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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