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买卖人口要严惩,罪名、罪状表述应避免将人口商品化(3)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据介绍,由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关于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可知,相关犯罪刑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犯罪行为则将过追诉时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刑法理论上所说的“状态犯”,其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结束时起算,即在“收买”行为结束那刻起算。在现行立法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所以根据刑法八十七条的规定,意味着只要在“收买”行为发生五年后,“收买方”的行为将不再受到追诉。对此,法律若将该罪的法定刑提高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该罪追诉时效也将被大幅度延长,而这必然对打击犯罪行为有重大作用。
建议调整现行刑法罪名、罪状表述
肖胜方表示,“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两个被错误冠以“买卖”假象的罪名表述背后给惩戒犯罪所带来的影响,不能被忽视。我国刑法将该两个罪名以“拐卖”“收买”“贩卖”“出卖”等词语去描述罪状欠妥。因为在大众的认知中,若双方要达成“买卖”结果,卖方需出售享有所有权的物品,买方则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方可得之。这样容易使社会大众产生买卖妇女、儿童行为具有一定“合法性”的错觉。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拐卖”一词难也以涵盖所有可能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这样的表述容易使人产生“有卖无拐”“有拐无卖”“有拐无获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误读,不利于法律宣传与法律适用。另外,法律使用与“买卖”相关的词汇来表述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罪状,将“人口商品化”这种倾向以条文规定的形式加以明确,有所不妥,与立法本意有冲突。
“人不应被奴役,妇女儿童的自由与尊严不可侵犯,不可物化,更不应作为拐卖者的‘物品’而被交换和买卖。”肖胜方提出,出于保护人性的尊严,不应以“买卖”性质的词语来表述对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罪名、罪状。同时,在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罪状中使用“买卖”性质的词语,还会使“收买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物化被害的妇女、儿童,并将自己凌驾于被害人之上。
肖胜方表示,拐卖妇女、儿童类罪名中“买卖”这层虚假面目一旦被揭开,不仅是“收买者”身边的人,甚至可能连其本人会发现这种行为是一项令人发指的重罪,背后隐藏着的是“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等恶行。这类“买卖”犯罪行为的虚假表象被揭开后,社会大众将看穿该犯罪行为的邪恶本质,并对犯罪加以强烈谴责,这样久而久之也能降低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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