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人口贩卖史有多久?人口贩卖有哪些形式?(2)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东晋时期,买卖人口成为国家税收的一部分,史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卷,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卷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
周代时,出现了专门负责人口买卖的官员
一直到清朝,仍然有可以买卖人口的法律条文存在,雍正、乾隆年间,政府允许外省民人到贵州收买“穷民子女”,条件是必须通过“官媒”,地方官府在“卖身契”上加盖印章证明,且一次购买不超过四五人,“贵州经验”成功后,通过官媒买卖人口的法律又扩大到云南。在几千年的历史中,贩卖人口的合法化有两大特征,一是被卖人同意被卖,称为“和卖”或“自卖”,二是通过官媒,有国家正式的卖身契。卖身契和房契、地契一样,具有法律约束作用,被卖者或成为奴仆,或成为婢妾。古代的大家士族里,家里豢养的家奴与婢妾,大多是通过合法的买卖渠道而来的。
买卖人口,还分为“活卖”与“绝卖”。活卖也叫典卖,可以赎回的。因为生活困难,规定一定期限和条件,到时候再将卖出去的人口赎回来。比如典妻,丈夫把妻子典卖出去,等以后日子好了筹够钱再把老婆赎回来。另一种叫“绝卖”,也就是一次性交易,卖了就没有赎回的权利了。比如那些被卖到妓院里的娼妓,或终身为奴的人。想把他(她)再赎身,要花费超过当年数倍乃至几十倍的价格。杜十娘被李甲赎走,就属于这种情况。著名的梁红玉,也是韩世忠从妓院里赎出来的。
略卖与掠卖,国家严厉打击
国家严厉打击的贩卖人口现象,是指“略卖”与“掠卖”。略卖是指通过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拐卖人口,“掠卖”更严重,通过暴力手段绑架人口,然后将其卖出去获利。历史上有许多略卖和掠卖的例子,西汉的著名大将栾布,被燕、齐之地的人民供为土地神,他就有过一段被略卖的经历,“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汉景帝之母窦太后的弟弟窦广国,也曾在小时候被人贩子略卖,做了很长时间的烧炭工,经历一番悲欢离合终于找到了当了太后的姐姐;《清高宗实录》记载了两名卖业从事略卖的人贩子,一名叫马占文,安徽凤阳人,用川乌、草乌、人脑等物配成迷药贩卖人口;一名王刘氏,北京人,用药迷倒幼女后略卖达16人。晚清县令何耿绳审理略卖案经验丰富,他撰写的《学治一得编》一书,专门介绍了诱拐、贩卖人口案的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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