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类型合同:婚前协议(2)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1908号叶×与张×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张×、叶×于2010年1月28日签订婚前协议,根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自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叶×应每月支付张×人民币二万元,并在指定的时间打入张×的账号内。订立协议的次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登记证。从婚前协议的内容来看,系张×与叶×对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作出的约定,法院认为,该约定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所作出的约定,应当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畴,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在平等、自愿、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前协议应注意什么?
婚前财产约定在西方社会较为普遍。未雨绸缪,夫妻双方以婚前协议的方式对有关财产问题提前作出合理安排,可以有效避免纠纷,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毕竟与中国传统婚姻观念存在一定冲突,即使夫妻双方均接受签定婚前协议,那也应注意约定范围及权利义务对等,甚至要注意措辞语气不宜刻板生硬,避免约定违法或显示公平,否则,既可能伤害夫妻感情,也可能影响婚前财产约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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