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高作释疑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
但对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备受关注,尤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实践中存在多种情形。
如何准确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区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构成有关犯罪如何把握?什么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如何认定有“有传播严重危险”?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接受记者采访时作出回答。
释疑1:如何准确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应该把握“具有主观传播病原体的故意”等三方面
记者注意到,疫情防控期间,出现了不少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从数据来看,截至2020年2月25日,全国检察机关介入、办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类犯罪(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83件481人。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准确适用的问题备受法学界关注,此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尤其是对普通民众,刑罚的拳头高高举起来,但要轻轻落下。
2月10日,“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两种情形。但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案件时如何准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姜启波和高景峰此次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应把握三方面。
一是主体上限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二是主观上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三是客观上表现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其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还要求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后果。
“实践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从严把握。”他们表示。
此外,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也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