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基本管理制度(23)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a)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中: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员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 30 天。
女员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产假。
女员工实行输卵管结扎或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假期;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假期。
上述的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休假天数,包括其间的休息日,但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
b)如情况紧急,可由本人电话或微信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待返岗后4小时内补办手续。
c)员工休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的薪酬计发按4.5.3.1-6)和4.5.2-3)的规定执行。
4.7.3.4护理假: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员工可凭结婚证和准生证(或同等证明)复印件提前至少3天填写《请假单》申请休护理假,经相关领导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后,准予休假。其中:
1)护理假为15天,包括其间的休息日,但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
2)护理假应当在男员工合法妻子休产假期间使用。
3)员工休护理假期间的薪酬计发按4.5.3.1-4)和4.5.2-3)的规定执行。
4.7.3.4哺乳假: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可填写《请假单》申请休哺乳假,经相关领导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后,准予休假。其中:
1)哺乳假的享受期间为自女员工休产假结束之日起至所哺乳的婴儿满1周岁之日止,每个工作日1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个工作日再增加1小时。
2)员工休哺乳假期间的薪酬计发按4.5.3.1-4)和4.5.2-3)的规定执行。
4.7.3.5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去世,可凭亲属死亡证明或病危通知书提前1天填写《请假单》申请休丧假,经相关领导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后,准予休假。其中:
1)员工直系亲属中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可申请3天丧假;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可申请1天丧假;如去世的直系亲属在外地且需员工本人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合理的往返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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