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刑事法官告诉你丨法律讲堂(6)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十三)
对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刑事法官告诉你丨法律讲堂


(十四)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03 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具体适用方式
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有多个量刑情节同时对基准刑进行调节,此时法官会如何适用呢?
在调节过程中必须要遵行一定的方式方法,不能随意而为,否则将会出现自由裁量权“缝隙”过大,适法不统一等不良后果。
(一)
通常来说,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例如,被告人禚某伙同他人招募并组织多人赴交通银行、渤海银行、盛京银行等多处办理银行卡30余张及配套U盾等,后以每张银行卡人民币450元、600元等不等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交予他人使用。被告人禚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拒不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未退出任何的违法所得,但其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故被告人禚某仅具有当庭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
在量刑时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在确定基准刑的基础上,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其当庭认罪的情节减少基准刑的10%,故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宣告刑。
(二)
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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