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13岁幼女发生11次关系,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为何判罚如此轻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去年10月,李某通过QQ认识了13岁的女孩小计,不到一个月,两人便确定恋爱关系,李某在11月8日至2021年2月1日3个月的时间里与小计在宾馆中发生了11次关系。目前李某一审判决李某三年有期徒刑。
首先李某与小计聊天后确立恋爱关系,3个月的时间里发生11次关系,一般来说小计应该是自愿的,双方在谈恋爱吗,又没有强迫,你情我愿的事情怎么就跟犯罪沾上边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法律认为,未满十四周岁,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理解该行为的后果与意义,因此不论被害人是否自愿,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均构成强奸罪。
值得注意的是,与未满12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定强奸罪;
与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明知对方真实年龄的,定强奸罪。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14周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确实有足够理由相信女方已满14岁而发生性关系,女方同意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不以该罪处罚。
本案中,李某与小计发生11次关系,属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一般来说,三次以上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强奸就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本案中李某一共对小计实施了11次,每一次都构成强奸,属于情节恶劣。
综上,李某的判罚应该是十年有期徒刑起步,如果李某给小计家属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并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也可从轻从宽处罚。
不过也不太可能直接判3年有期徒刑,因为这是强奸罪的最低刑期。
在司法实践中,青少年因认识错误而引发此类犯罪的不在少数,家长一定要承担起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进行科学的性教育。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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