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洛阳采花大盗李浩,将6名女子囚禁地窖,靠不正当渠道获利(3)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2009年,李浩将一位失足女小美成功诱骗到家中,进屋后将其捆绑并实施QJ,事后将其强行关押,并命令其帮自己挖地窖。
只要小美不愿意或进行反抗,李浩就会对其拳打脚踢,久而久之,小美竟对李浩产生了依赖感,心甘情愿帮其“干活”。
就这样,在二人的“不懈努力”下,地道成功挖好,并先后将包括小美在内的6人关入地窖中,逼迫她们进行裸聊,并拍摄色情影片。
其中3人已经被李浩哄骗得晕头转向,也可能是受到长期压迫的影响,均患上了“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小清和小紫内心比较坚定,没有被成功“洗脑”,李浩见多次管教无果,便分别于2010年下半年和2011年7月将二人杀害,就此也起到了杀鸡儆猴的作用。
报案人小红是两个月前刚被抓进地窖的,她亲眼目睹了李浩杀害小紫的全过程,她知道自己如果反抗的话,结局也是如此,只能假装屈服,等待时机逃跑。
终于在两个月后,小红抓住了机会,跑到警局报警,这才将李浩绳之以法。
李浩曾是一名刚正不阿的军人,为了利益冲昏了头脑,让人既愤恨又惋惜。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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