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证言相互矛盾、真假难辨时,应该否定其证明力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做的口头陈述。这其中既包括证人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也包括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所做的证言笔录。相对应的,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也就表现为两种:1、证人的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不一致;2、未出庭的证人提供了相互矛盾的书面证言。
司法实践中,当证人证言出现前后矛盾时,对于证言的判断,法官关注的并不是证人是否出庭,而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能否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根据《刑诉法解释》的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从中我们可以得知“合理解释”与“证据印证”是法庭采信证人证言的关键。
因此,当案件中单个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或者与在案的其他证据无法印证时,从证据法上进行辩护就显得格外重要。以下将举出一个无罪辩护案件,辩护人就是抓住了案件中关键证人前后陈述不一且无其他证据印证这一点,让公诉机关的举证无法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
吕某某贪污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利用管理涉案车辆的职务便利,将该车私自卖出后侵吞公共财物22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理由如下:
1、本案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私自出卖涉案车辆的直接证据,只有证人乔某某的证言,而乔某某的证言本身前后不一致,虽然其当庭指证该车由吕某某卖给XX集团,但仅凭其指证,不足以认定该车由吕某某卖出。至于证人任某某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且其自己也表示想不起来乔某某是否提到过吕某某,不能与乔某某的证言相印证。(注:任某的证言源于乔某,即其所了解的案情是听乔某所说。因此任某证言属于传来证据,这种证据即便再多,也不能增加在案证据的证明价值)
2、对于本案的另外两名关键证人卜某某、范某某,虽然其二人指证吕某某借用了“卜某某”账户转款,但卜某某曾因涉嫌本案犯罪被调查,范某某最终将款项取出,负有说明款项去向的责任,二人与案件处理存在利害关系,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范某某将22万元车款交给了吕某某,故该款的去向并未查清,不能由此认定吕某某将该22万元车款据为己有。(注:朴某、范某是本案利害关系人,由于与被告人存在利害冲突,很有可能会提供对被告人不利证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证言也要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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