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册,全部凉凉!这10个案例够典型(17)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三、典型意义
在案件审理实践中,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案件日趋增多,本文从三维标志商标的显著性与功能性审查方面进行逐一分析论述,明确了二者的关系,并结合案例重点分析了三维标志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性所需要考量的因素,希望为以后此类涉及非传统类型商标案件的解决提供有益的思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八处 姚继莲)
第18338886号颜色组合商标无效宣告案
对颜色组合商标审查具有指导意义、保护民族装备制造业知识产权
第18338886号、第18338885号颜色组合商标因显著性问题被多个主体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在行业内影响较大。因两商标案情相似,下文仅针对第18338886号无效宣告案作分析阐释。
一、 基本案情
申请人:湖南杰希重工有限公司、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邓某、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
(一)申请人主张
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要求;争议商标的颜色组合是行业内机械产品的通用色;该颜色组合未经被申请人大量使用并起到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故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与裁定
首先,被申请人按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颜色组合商标形式审查规定的要求提交了表示颜色组合方式色块的彩色图样并进行了相关声明、说明了颜色名称和色号、描述了其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使用方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要求。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颜色组合已经成为同类商品的描述性颜色。最后,该颜色组合作为被申请人混凝土机械、起重机械、环境产业等产品的新涂装于2015年4月15日进行了全球发布,并在2015年9月3日的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仪式上进行了展示,诸多媒体进行了相关报道,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该颜色组合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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