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蜻蜓”分不清?混不混淆要“公众”说了算!(3)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首先,关于跨类混淆。“跨类混淆”是指相关公众认为在后商标的所有人与在先驰名商标所有人系同一主体或认为二者具有特定关联,从而将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在后商标与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相混淆。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非不受限制的全类保护,其只能在一定限度内保护,而保护程度往往与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相关。
其次,关于反淡化。某一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并不意味着其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当然地可以获得反淡化保护,其要求如果在后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在看到“在后商标”时通常虽会想到“在先的驰名商标”,但却能意识到该商品或服务并非由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或与其有特定关联,则应认定该驰名商标可以获得反淡化的保护。具体而言,如相关公众具有下列三个层次的认知,将可以认定该驰名商标可以受到反淡化的保护:第一,在后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对于“在先驰名商标”与其“所有人”之间对应关系有所认知;第二,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在看到在后商标时能够联想到在先驰名商标;第三,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能够认识到在后商标与在先驰名商标并无关系。
供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原文编辑:文佳佳
本文编辑:张忠涛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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