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导读|家庭关系中的亲属间关系如何界定?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委员导读|家庭关系中的亲属间关系如何界定?


委员导读
2020年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2020年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今天,委员们带你了解家庭关系中的亲属间关系如何界定?
婚姻家庭编第三章家庭关系第2节名为“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包括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兄弟姐妹、祖孙之间的亲属关系。因为民法典没有“亲属编”,所以将亲属中有血缘关系的成员放在家庭关系中进行规定。
本节主要内容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兄弟姐妹间抚养义务等。
1、父母子女关系和祖孙关系有何不同?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据此,父母子女之间抚养、赡养和保护等义务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存在。
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第1款规定:“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中,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可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的抚养义务有前提条件,并非绝对义务。也就是说,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第一顺序义务人是父母,第二顺序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第2款:“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同理,孙辈对祖辈的赡养也是有前提条件的,第一顺序赡养义务人是他们的子女,第二顺序的赡养义务人才是孙辈,且孙辈要有“负担能力”。所以,孙辈对祖辈的赡养义务也是相对的。
2、父母子女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有何不同?
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可见,兄弟姐妹作为平辈之间的扶养关系是相对的。产生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弟、妹须为未成年人。如果已经成年,即便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兄、姐也没有法定扶养义务;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父母是第一顺序的扶养人,只有父母不在或者没有扶养的能力,才产生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3)承担对弟、妹扶养义务的兄、姐有负担能力。也就是说即使弟、妹未成年,父母死亡或没有扶养能力,但兄、姐没有负担能力的,扶养义务也不必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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