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拉之死谁之过?(2)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山火救援救灾难度大,在不断地提高我们的救援技术和应急预案的同时,更应该做的是从根源上去杜绝火灾的形成。保护森林人人有责,如果因为自己的一个疏忽或者大意,而导致发生山火,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国的《森林防火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均有对此作出了规定,并载明引发山火索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考拉之死谁之过?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不遵守相关的规定,引发山火的,轻则需要承担行政处罚,重则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明确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放火罪是设置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危害公共安全并不仅限于故意、主动犯罪,如果是因为你的过失、疏忽大意,而导致发生山林大火的,一样要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你的这一个疏忽、过失,很有可能影响到全人类、全地球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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