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中大奖,却丢失了彩票,这奖到底能不能领到?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前几日,温州某男子彩票中奖,喜不自胜将中奖彩票拍照发到了朋友圈。没想到,很快该男子便发了第二个朋友圈动态,却不是领奖之喜,而是——“谁把我彩票钱领走了!”
这新闻好笑之余又令人难免惶恐,莫非靠一张照片便能将人家中的百万大奖领走?这审查是不是太草率了?
由于该新闻还在调查核实之中,到底是真是假、其中细节如何,只有道听途说而无结论。不过类似案件近些年来层出不穷,旁观者对此观感一般集中在:“原来彩票真的能中百万以上大奖?”和“听说彩票领取必须凭那张纸,纸没了就领不了,到底是不是真的?”
第一个疑问,因律师本人没买过彩票,所以不得而知。但是第二个疑问倒是可以通过一个案例,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那张彩票确实是我买的
凭什么不让我兑奖
2018年,福建省中院曾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
王某常年在林某(某彩票代销者)处购买彩票。17年最后一天,王某一如既往将预购序列号和彩票价款通过微信发送给林某,购买了隔日出结果的一张体彩彩票。19年元旦,新年伊始,王某迎来了开门红——他买的彩票居然中了二等奖,金额高达25万元人民币!可当王某欣喜若狂地赶到彩票站时,得到的却是彩票被林某不小心丢失的噩耗。
王某认为,虽然纸质彩票丢失,但其持有该彩票复印件,也有林某当时拍摄的彩票图片。现在网络发达,照片上既有序列号,也有防伪代码,可以据此完成兑奖程序。而且,林某处也留有其购买彩票时的登记记录,可以证明该二等奖彩票确系王某购买。因此王某诉请福建省漳州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对该彩票予以兑奖。
奖金近在咫尺,却无缘得见,实在是生命不能承受之痛。那么法院对此如何裁决呢?
一手交票
一手兑奖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购买人王某与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之间存在彩票合同关系,王某履行了支付彩票价款的义务时,该合同关系就已生效,同时应当受到《彩票管理条例》之约束。
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文规定,中奖人需持中奖彩票到指定地点领奖,该条规定可视为中奖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王某丢失彩票,造成该义务不能履行,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因而拒绝支付奖金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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