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可以约定哪些内容,生效的条件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3)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1)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清单,各项婚前财产的归属,婚前财产的增值或是转卖后的价值及孳息部分的归属;
笔者注:对于各自的婚前财产应当详细列出,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用语,比如“各自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因没有明确的界定容易产生争议甚至无效。
2)夫妻双方在结婚以后所取得的财产的属性及归属问题;
3)夫妻双方结婚以后工资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归属问题;
4)如果双方一旦离婚, 财产和债务如何划分的问题;
5)如果双方一旦离婚,夫妻之间的赡养费数额和支付的方法等;
6)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况下,财产如何继承的问题;
若无约定,则按法定继承,配偶和其他亲属也可以继承其遗产,例如台湾省的“王永庆遗产争夺案”、香港特区的郭氏三兄弟及其母家产争夺案……
7)其他不违背法律的约定。
3、婚前协议不适合规定的内容:
婚前协议的内容不可以违反公序良俗,例如约定提倡离婚的条款和对小孩成长不利的条款极有可能是没有效力的——“生女孩由妻子抚养,生男孩则由丈夫抚养”。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和签署协议基于“契约自由原则”,法律一般不予以干涉,但该原则的界限不能超越“法律强制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举例而言,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婚后必须生三名子女,若婚后一方反悔,另一方是否得向法院起诉请求其履行婚前协议?因为公权力不能强迫当事人履行传宗接代的义务,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生育3个孩子,但并没有规定夫妻必须生育3个孩子,因此法院不能依据该婚前协议的约定而判决另一方强制执行该约定。
婚前协议也不适合用于约定婚后出生的小孩在离婚情形下的抚养权、 探视权或是抚养费等问题。这是因为法院判决小孩的抚养权、 探视权或是抚养费的问题的最高原则是保护小孩的利益,判断标准包括离婚时双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习、孩子年龄及成长环境等,而婚前协议的规定不一定就符合保障小孩权益的原则,这相当于协议双方可能损害了第三方个体的利益。当然,在婚前协议中约定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内容,不必然导致婚前协议约定无效,主要取决于婚前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损害了子女权利、能否最大程度保障子女的权益。
举个例子,张三和李四在婚前协议约定:“若日后双方离婚,若生有男孩的,交由男方独立抚养”。该约定很可能无效,因为无法确保最有利于保护小孩的利益的原则,也与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符,“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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