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寒冷地区75%)DBJ41/T184-2017(11)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与夏季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在数值
上应满足本标准第4.2.2条的要求;建筑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
录C的规定计算。
4.2.4 寒冷B 区建筑的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遮阳。东、西向的
外窗宜设置活动遮阳。当设置了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外
窗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第4.2.2 条对夏季外窗
太阳得热系数限值的要求。
4.2.5 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应设置凸窗,北向其他房间和其
他朝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外墙面至
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应比表4.2.1
规定的外窗传热系数限值降低15%,且其不透光的顶板、底板、
侧板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限值。当计算窗
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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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其气密性
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分
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6级。
4.2.7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中第5.1.3条的规定且不应低于3级。
4.2.8 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
2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
应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外
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2.1 条、第4.2.2
条的规定,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1.4 条的规定;
3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
设隔墙和门、窗的热工性能参数不大于本标准第4.2.1 条规定的
限值,其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4.1.4 的规定时,可不对阳台外
围护结构作特殊热工要求;
4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
设隔墙和门、窗的传热系数大于本标准第4.2.1 条所规定的限值
时,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阳台栏板、顶板、底板的传热系数不应
大于0.72W/(m2·K),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1W/(m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