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寒冷地区75%)DBJ41/T184-2017(20)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5.2.3 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及参
数等条件合理确定,供热规模不宜过大。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
积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
间接供热系统。
2 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不应多于10
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供热面积较大,
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3 直接供热的燃气锅炉,其热源侧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
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
一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4 燃气锅炉应配置烟气热回收装置。
5.2.4 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
(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
作为供暖热源。当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
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炉自身应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 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
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3 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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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匹配。
5.2.5 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
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
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2级能效的要求。
5.2.6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时,冬季设计工况下机组制热
性能系数(COP)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
2 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2。
5.2.7 换热站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且服务半径
不宜过大;条件允许时,宜设楼宇式换热站或在热力入口设置
混水装置;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不宜高于130℃,回水温度不
宜高于50℃。
5.2.8 当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
调节方式。
5.2.9 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
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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