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岸析法|“奶奶再爱我一次”剪辑短视频引发的侵权(2)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为何剪辑长视频引发了著作权侵权。先了解一个概念,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案件中,“某看视频”APP的注册用户,昵称“80后挖剧君”,将影视剧分割成122个片段,多数为10分钟以内的短视频,但是上述视频已经包含了影视剧《奶奶再爱我一次》的主要剧情及内容。公众可以通过“某看视频”APP的“80后挖剧君”账号搜索到并按需点播涉案作品,因账号是APP开发者直接管理运营的,也就是说如果上述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那么运营者将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将长视频剪辑合成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呢,是否是对长视频的合理使用呢?我们结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引用,应当综合考虑原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引用的次数及所引用文字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所引用文字是否属于作品的核心或实质内容、是否会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市场销售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予以认定。
本案中,首先,从原作品的性质看,原告主张的影视剧《奶奶再爱我一次》已经在电视台和互联网上播出,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从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看,被告“80后挖剧君”系被告在“某看视频”app中将影视剧长视频剪辑后合成短视频进行发表,其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关注自己的账号信息,获得更多的播放量与粉丝量。第三,从引用视频的数量看,被剪辑成的多段短视频已经涵盖了长视频的主要内容,就视频内容上看已经不再是适当的引用。第四,从所引用视频的质量看,原告影视剧《奶奶再爱我一次》与被告剪辑的短视频比较来看,其内容就本质而言具有一致性。第五,剪辑合成的短视频是否会对原告作品的正常使用或市场销售造成影响看,虽然被告所使用的视频每条大约3-4分钟,总计时长约为作品总时长的五分之一,但被诉的侵权122个分割片段联合起来,在一定程度上足以代替原作品。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被告将将长视频剪辑合成短视频是不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
且在如今短视频高速发展的时代,通过这种剪辑长视频合成解说形式的短视频的方式使用并传播的用户也越来越多,这种模式的使用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一种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即未经许可将电影、电视剧作品等长视频分割成若干片段,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能够基本替代被分割视频的,构成侵权行为,由于短视频对原影视作品具有一定替代性,故一般也将会被按照侵害该长视频标准判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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