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知法律条文而不知其精神,遇事必乱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只知法律条文而不知其精神,遇事必乱


确定法律方法或者探究路径是为了获得某种恰如其分的答案,否则探究路径也就全无意义。


一旦路径确定,答案往往就理所当然、昭然若揭和水到渠成了,因而答案是确定路径之后的自然结果。
在有些特殊的情况下,法律适用者甚至采取“颠倒论法”,即先确定答案,然后按图索骥,寻求支持这种答案的路径,为答案的正当性证成寻找证明。此时法律方法倒是先入为主的法律答案的附庸了。
在涉及重大的社会政策的选择时,可能要适用“颠倒论法”,如先确定社会政策,然后再确定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从而使法律方法退居次要地位,成为实现既定社会政策的工具。
当然,寻求法律答案的过程,是将法律答案与法律方法交互验证,经比较鉴定后得出恰当的结论。荀子曰:“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虽博每临事必乱。”借用这句话来说,只知法律条文而不知其精神,虽对条文知之甚多,甚至尽装胸中,但遇事必乱,全无用处。这番话虽然说得重了些,但很有道理。通过恰当地运用法律方法,我们可以更好地弄清法律精神,找到法律真谛,最终实现对法律答案的最佳选择。
司法的任务无非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当今社会关系纷繁复杂,法律规范纵横交错,那种仅凭机械性规则即可办案、未受过充分训练的法官亦可胜任的法律适用时代,应该是(或者说逐渐地)一去不复返了。法律适用不再仅仅是简单的技巧和工艺。
正如国外学者所说的,“在司法过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艺占了主导地位,就会导致文牍主义的结果——对于所有遭遇这种结果的人来说,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因为,绝大多数有争议的案件必须放到具体的情景中加以考察,并且充斥着价值问题。如果要使法律和法律过程超越单纯的技巧,则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必须被解释、阐明或者平衡,必须充分地加以讨论。随着有关价值问题辩论的展开,一个社会所需要的紧张状态将在规则与价值之间出现,迫使作出决定者将现在与过去结合起来以预见未来。
美国当代法律现实主义代表人物卢埃林在描述疑难案件时有一段很精辟很透彻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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