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的自我(2)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一句话可以概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很多人都听过这句话,《律师法》第三条2款也规定了这句话。但很多人没有认真的体会过这句话,这句话实际上把律师执业的术都讲完了。
律师办案必须依据客观事实,不论证据形式如何呈现,其都是想要最大可能的呈现与还原真实的事实。律师也必须围绕事实收集证据,组织证据链条,组织攻防。事实还原后则必然涉及到法律适用,只有正确的适用了法律,才能定纷止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命题很大,这里只说我自己认为的律师应持有的道。于己,做到不断提升自己,不要超过自己的底线而强迫自己,于人,对于当事人(指有委托关系),要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穷尽合法方式帮助当事人,并传递法治思想,授人以鱼也授人以渔;对于其他潜在当事人,授人以渔,教导其合规合法的法治理念,律师应该向社会大众传播法治,教导大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没有接受委托不应该也不提倡授人以鱼,会带来很多不良影响。
可能很多人没有对律师的自我认识,或者认为自己对此没有认识而感到心理有缺。不必有缺,知道自我与不知道自我他都存在,只是有的人说出来了而已。本文仅从律师的社会角色这一定位谈到自我,没有发散的如开篇那样谈到其方方面面的自我,例如个人成长的自我,个体自我成长的探索就留待给自己了。
作者:兰达鹏
编辑: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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