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监视居住?(2)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翟某的情况就属于羁押期届满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两个月后,翟某就被依法取保候审。2006年2月24日被逮捕,同年被法院裁定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案件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而被监视居住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石某是陕西省某公司经理,2006年至2007年,以采取虚列工程项目等方式,套取公款后与另外三名同伙平分,构成贪污罪,石某还犯有贪污前科。2007年3月20日被依法监视居住,3月28日被刑事拘留,4月23日被依法逮捕。

什么是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的时间
从上文中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监视居住是有期限规定的,有长有短,一般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进度来决定,但最长时间不会超过六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并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监视居住的时间还可以抵扣刑期,《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什么是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的地点
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或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调查的需要,办案机关在其所在地市、县内指定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个生活居所。
那公检法为什么不专门建造一个监视居住场所呢?如果这样做了,那么就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相当于对其进行变相羁押,所以,监视居住的场所不会在看守所、拘留所等公安机关办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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