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的一个脚本——世纪审判:辛普森杀妻案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杨佰林律师按】 法学学术上的名词人们可以不去理会,如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之辩,我在刚接触时也被唬了一跳。简单地理解就是程序正义更尊重审判程序的合法有序进行,依照一套既定的规则进行法庭调查和证据质证,凡不符合这套规则所形成的证据须要排除,使其不具有证据资格。而实体正义,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更注重于事实本身的真实面目,案件事实是怎么样的就应当得到怎么样的判决,而不管其证据是怎么形成的等等,即使证据的形成存有瑕疵,也仍然要依照事实本身科以刑罚。西方国家可能更倾向于程序正义,这与他们的政治民主、党派遴选,特别是与他们民商意义上的契约精神,什么事都要有个约定或有个文本,有着一定的联系。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一般意义上并不能单独发挥作用,二者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而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时髦一些,是法学人士乐于著文立说的一个题目,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更讲究一些,这也就给了辩护一定的机会。
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二者都标榜自己追求的目标是“正义”,但这两种正义的实现过程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个矛盾的存在从技术上讲是必然的,一个所谓“正义”的实现,可能或必然导致另一“正义”的牺牲,即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很难面面俱到,二者不能同时胜利。“双赢”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是难以兼顾的,这也就是理论界关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争论不休的根源。从司法的终极目的而言,实体正义可以理解为终极目标;从实现和保障司法公正即实现正义的过程而言,程序正义又是必不可少的。
辛普森杀妻案是一个极具代表性的关于“程序正义”为何物的案件,这个案件如果发生在中国,辛普森早已踏上黄泉路了,理由有二,其一依我国目前的侦查体系和证据证明体系,辛案中的证据定性不了“问题证据”或“非法证据”,也就得不到排除。但在辛案中,核心证据由于形成过程存在瑕疵,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使得案件事实无法认定;其二,实体正义在我国仍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这个案件综合判断得出辛普森杀人的结论是不难的;证据上的瑕疵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审判中还属于一种“奢侈品”,刑讯逼供所形成的非法证据的排除尚且困难,更不用说有瑕疵的证据了。
但必须提出的是,程序正义是人类司法的进步,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实体正义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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