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抄袭的《哪吒》胜诉|三文娱周刊第177期(2)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对此,《哪吒》方则认为:
杨某是《哪吒》电影的编剧、导演,并非《哪吒》电影的著作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十月文化公司仅享有作为出品方的署名权,其并不享有《哪吒》电影的其他著作权,故不应对《哪吒》电影承担任何对外的法律责任;
《五维记忆》仅为舞台表演,不属于作品,没有著作权;
原告提交的《五维记忆》舞台表演视频不能证明该录制品内容就是其主张的公开演出内容,不能作为本案的比对依据;
《哪吒》电影的创作早于原告主张《五维记忆》演出版本的发表时间,且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客观上不存在侵犯原告改编权的事实。
2020年12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该案,双方在庭审现场展开了辩论,中影华腾还例举了其认为的《哪吒》与《五维记忆》的12个相似之处、涉及8处故事情节(详情回顾:《哪吒》被指抄袭遭索赔5000万)。经审理,北京知产法院最终认为:
本案中,《哪吒》电影与《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属于不同形式的作品。
在对不同类型的作品进行著作权层面的相似性判断时,应当注意:
同一作品的不同受众基于个人独特的思想感情、生活经历等因素会产生不同的主观感受,作品的创作者对于其作品也会有其个性化的理解;
不同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给予受众主观感知的差异程度会有所差别。
因此,特别是在包含语言文字、音乐、图画、舞蹈等多种形式形成的不同作品进行著作权层面的相似性比对时,应当以外观主义为原则,以广大受众的一般感受为基础,而不能受创作者对作品的个性化理解的限制。本案中的相似性比对应当遵循上述规则。
经比对,原告主张的关于人物设定(包括人物形象、人物性格及人物关系)、8个故事情节以及纱幕结界的内容,二者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上所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中影华腾表示,将继续上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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